平顶山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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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位置:首页 -> 业务流程 -> 场(厂)内机动车辆检验业务办理程序
一、检验类别
1、首次检验
安装、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场(厂)内机动车辆;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场(厂)内机动车辆;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场(厂)内机动车辆。
2、定期检验
在用场(厂)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,每年进行一次检验。
3、复检
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场(厂)内机动车辆需重新申请检验。
二、申请检验
(一)、首次检验
1、拟投入使用的场(厂)内机动车辆的首次检验,请使用单位持以下资料到我所申请检验:
(1)、使用单位填写检验申请(需有联系人及电话、检验设备明细、盖使用单位公章);
(2)、产品合格证、随机文件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;
(3)、检验费缴款凭证。
2、改造或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场(厂)内机动车辆的首次检验,请使用单位持以下资料到我所申请检验:
(1)、使用单位填写检验申请(需有联系人及电话、检验设备明细、盖使用单位公章);
(2)、上一年度检验报告、大修改造清单、主要部件合格证;
(3)、检验费缴款凭证。
(二)定期检验
请使用单位持以下资料到我所申请检验:
(1)、使用单位填写检验申请(需有联系人及电话、检验设备明细、盖使用单位公章);
(2)、检验费缴款凭证。
(三)、复检
(1)、使用单位填写检验申请单(需有联系人及电话、检验设备明细、盖使用单位公章);
(2)、检验费缴款凭证。
三、业务受理
对申请资料齐全的申请单位(人),在受理申请之日起,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。如提供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,待申请单位(人)补齐资料后,给予受理并安排相应的检验。
四、现场检验
使用单位应提前准备好相应载荷的标准试重,我所按约定时间派员前往检验,场(厂)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、维保单位应安排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。
受检单位因其它原因需改变约定检验时间的,应提前1天通知我所。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后,因受检单位原因导致无法检验或检验终止,则向我所承担相关费用。
检验工作结束后,检验员向受检单位告知检验情况。
五、检验报告出具和发放
检验工作完成后,我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和检验标志。受检单位可按约定时间持交款凭证来我所领取。
六、联系方式
电话:
卫东区、叶县报检:0375-2573733
新城区、宝丰县、鲁山县报检:0375-3701187
湛河区、石龙区、舞钢市报检:0375-4978829
新华区、郏县报检:0375-350257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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